照明行业屡现侵权事件 灯企侵权当补修道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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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乐清雷士因侵权被判罚20万元之后,近日东莞两灯饰企业又因商标侵权被判罚50万元。与乐清玩“擦边球”的手法不同的是,东莞两侵权主角颖晖电器和明晖公司则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直接套用他人商标牟利。

据新华网11月27日报道,东莞市明晖公司和颖晖电器厂将其他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揭去标贴,换上私自印刷的东霖公司的“OR”商标,并将假冒的变压器使用在其产品上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判决这两家企业构成商标侵权,连带赔偿被侵权方经济损失50万元。据了解,明晖公司和颖晖电器厂二者不仅厂房相邻,而且在公司产权方面颇有渊源。

这两家公司的侵权,对东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不菲。但东莞中院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也不仅仅是基于经济层面的考虑。东莞中院对此判决除了做出经济方面的说明外,还进一步指明,颖晖与明晖的侵权行为,给国货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侵权产品是灯具变压器,也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隐患。显然,东莞中院给出的判罚,还隐含着一个社会道德层面的因素。

今年9月,温家宝总理在纽约回答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时曾说,一个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经济和企业的DNA系由看得见的企业技术、产品和管理,以及背后引导他们并受他们影响的理念、道德和责任等因素共同构成。

温家宝的“企业道德论”出台后,曾在传媒界引起一场大讨论,至今日,这一讨论依然余音未了。在当时看来,温总理的“企业道德论”或许是某一特大事件所滋生的产物,系对特定事件的“对症下药”。而温总理也不是发现了一大真理,他只是讲了一句前人所未讲过的大实话而已。但自这句话通过媒体的传播,切切实实地进入到民众的视野之时,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这一“道德论”具有永久的普适价值,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

一家企业的大小和效益的好坏,昭示的不仅仅是其资本的雄厚与否,同时还暗含着其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和道德水准的高低。现阶段,我国的企业还停留在逐利这一低水准的层面,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建设依然被搁置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上。这与我国企业主道德意识(与法制意识)薄弱不无关系,他们一般都偏重于追逐经济效益而轻道德建设。所以我们总会见到一些企业在突然之间爆发出让人匪夷所思的大问题,比如说横空出世的“三聚氰胺门”,道德的沦丧就是其命门所在。

企业的主体是人,而立人之本则在德。做企业犹如做人,德之不存,企业则无立足之本。企业的问题往往都是人的问题。三鹿的轰然坍塌,最根本的问题是维系在三鹿利益链条上的各类人等道德上出了问题。与此一样,灯企的造假侵权,也是操控这一切的人道德沦丧所致。无论是乐清雷士以狸猫换太子,还是颖晖和明晖拉大旗作虎皮,无不是道德意识薄弱的表现。

道德的沦丧,遂让许多不可思议之事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上演。两千年前,孔子曾曰:“君子慎独。”时至今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虽然不可能让企业关起门来做生意,但关起门来搞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却仍然可以实现。颖晖和明晖商标侵权案,如果不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颖晖电器厂查获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与相关产品,这一侵权行为无疑会一直持续下去。而两侵权厂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较大隐患”,也将持续存在。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能够取得长足发展的企业必然是那些注重自身道德建设的企业。虽然出售产品或者直接出让技术是企业从市场中获利的唯一方式,但任何企业或企业主试图以鸡鸣狗盗式地不入流的方式来发展壮大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都必将为法律所制裁,为市场所不容。所以,企业家健全的道德观,才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