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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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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